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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说法:赠品瑕疵致人受伤 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1月04日作者:法制网

      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随着节日的来临,市民的各类消费开始增多。昨天(1月1日)读者咨询的问题大多是购物、餐饮等消费类纠纷。

  读者岑女士来电称,不久前,她家在某电器商场花几千元钱买了一台液晶电视,商家随商品赠送了一个煮饭的电饭煲。一次使用这个电饭煲时,她爱人的左手不慎触到外壳,结果被电击伤。请问赠品造成的人身损害,能向商家索赔吗?

  益清律师事务所的杨玥和张旺律师解答:在该事件中,首先需要确定,岑女士爱人的受伤是因为使用不当,还是因为赠品本身存在质量瑕疵造成的。如果是因为使用不当的话,商家在此事件中不存在过错行为,所以其对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责任。而如果是因为赠品质量瑕疵而发生损害的话,岑女士夫妻完全可以向商家进行索赔。理由如下: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185条规定:“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。”而《合同法》第191条同时规定: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,赠与人不承担责任。附义务的赠与,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,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。

  本案中的赠与行为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,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。该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的商品买卖中去了。商场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,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,商场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。如果因赠品的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害的,商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